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
天津市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,第四章专门针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这一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专门服务于建设工程发包、承包和分包交易活动的场所,它不仅提供工程信息服务,还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。
根据条例,所有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,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。而对于其他项目,虽然非强制,但也鼓励在该市场内进行以促进公平竞争。
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着重要职责,他们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设施完善且规范的服务,包括收集、存储和发布各类信息,如招标投标信息、政策法规、企业信息、材料价格和科技人才信息,同时为交易各方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。
在运营过程中,管理服务机构有明确的禁止行为,如不得从事招标代理、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联利益、不得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、不得干预招标过程、不得发布虚假信息,以及不得违规收费。对于商业秘密,他们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。
市场工作人员也有严格的行为规范,包括不得参与评标、定标,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,不得泄露内部信息,以及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必须回避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市场运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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